同济大学沪西(北)校区管委(理)办行政印章使用管理细则
为规范沪西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、沪北校区管理办公室【以下简称沪西(北)管委(理)办】行政印章使用和管理,根据《同济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》、《同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校区部门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印章的使用范围
代表沪西(北)管委(理)办,以部门名义开展的各类事项可使用本部门行政印章。本部门行政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,原则上不对外使用。主要使用范围如下:
1. 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、报表等;
2. 向校外单位发送的用于联系工作、考察调研、认证材料、各类证明材料等函件;
3. 向校内单位印发的文件、通知等;
4. 各类酬金、津贴、经费报销等;
5. 经部门批准的各类申请表、声明、申报等相关材料;
6.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需要使用部门行政印章的文件及材料;
7. 其他需要本部门行政印章的相关材料。
二、印章的使用规范
(一)本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须坚持严格、安全的原则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拒绝用印:
1. 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者批准权限不当;
2. 内容违法违规或有误;
3. 仅涉及个人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;
4. 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、业务等无关。
(二)非特殊情况,印章保管人不得携带行政印章离开办公地点。
(三)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、证件、奖状、证书以及其他空白纸张上用印。
(四)使用印章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,核实用印数量,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。
(五)保证印章端正、清晰、美观,落款处加盖印章应“骑年压月”;
(六)印章及附件由专人保管,专管专用。印章保管人需严格遵守印章使用管理办法,不得私自使用印章,不因任何人指使、要求而违规印章。
三、印章的使用程序
1. 本部门行政印章原则上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。
2. 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印章的,需提供相应的附件。
3. 印章使用须留存使用记录,写清使用单位或个人,用章缘由,经办人、审核人等要素。
四、附则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由沪西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、沪北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